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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法律思考

    内容介绍:

    摘 要:本文从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经过和结果对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进行了法律思考,最后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评价。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抗辩事由;法律评价
          2011年11月,贵阳A学校的B学生经学校安排与其他20余名同学到贵阳C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间,B学生在公司为其租住的民房内洗澡,不幸遭电击身亡。B家属向A学校提出了不低于68万元的高额赔偿。校方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最多承担10万元补偿。因校方未能满足B家属的高额赔偿要求,B家属便将B的尸体放置学校门口,并唤来数十名亲戚朋友抱着遗照打着横幅围堵学校大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影响学校办学声誉,经校方领导在多方面研究后做出妥协,决定给付B的家属30万元。随后,B的家属带着众亲戚朋友离开学校,风波才得以安然平息。
        本文就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本案的法律评价进行以下思考。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提到学生伤害事故,人们大都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但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比较权威的解释,其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简单来说,学生伤害事故就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期间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就是在校园里发生的事故”都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可能发生在课堂上,也可能发生在课堂下;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时间和地点不是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要看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否是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
        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者的不同,参考《办法》的规定,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主要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本身存在过错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事故。按照《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2种情形,我们可以分为学校管理责任事故、学校教师责任事故、学校保护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不是学校的过错,而是学生自身过错或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由学生自己负担的事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犯罪案件。二是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比如高校常见的学生打架斗殴事件。三是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事故。四是学校无过错的学生自杀、自伤案件。五是学生有特异、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却没有及时告知学校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除学校及受害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一是由于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二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三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谁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没有侵权行为人时损害责任如何分担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中,通说认为有三个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
        四、本案的法律评价
      回到本案,我们可以发现B学生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洗澡时触电而死,这就会让我们追溯触电又是因为什么引起的呢?是因为房东家里电线老化引起还是因为洗澡的热水器的质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因为B学生洗澡时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所以鉴定引起触电的原因是处理整个案件的症结所在。如果是因为房东自家电线老化却疏于维修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房东承担;如果是因为洗澡的热水器质量本身存在的问题引起的,B学生可以向热水器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请求赔偿;如果是因为B学生违章用电私接电线引起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总之,A学校和C公司不是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者,除非他们在管理与保护上有明显的过错。当然,在学生实习期间,A学校和C公司应该定时不定期的去了解学生生活、工作状况,如果一直没去关照过,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很显然,本案中B家属请求A学校赔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学校没有向B家属承担赔偿30万元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EB/OL].
    [2]黄乐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